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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新与上海港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余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福广,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秀萍,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港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
  被告: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余培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黄某新与被告上海港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余某某、余培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某新负担。  

审判员:胡庆文

书记员:瞿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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