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平,个体经商。
原告郑某某,个体经商。
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伯力,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雅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友谊大道。
法定代表人毛妙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胡再波,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平、郑某某与被告宜昌雅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枝江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平、郑某某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平、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平、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黄某平、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艳
书记员:梅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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