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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卫某某、黄兴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某
王琼华(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
卫某某
黄兴安
程增强(湖北安陆府城法律服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王琼华,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卫某某。
被告黄兴安。
委托代理人程增强,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主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申诉、反诉;代签法律文书等。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乾坤大道8号。
诉讼代表人徐兵,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卫某某、被告黄兴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鞠俊东
审判员:周莺
审判员:蔡志华

书记员: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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