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翔林、商棋,均系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特别授权。
申请人黄某某称,申请人黄某某与被申请人王瑞华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9日20时56分许,被申请人王瑞华只身步行上鄂黄长江大桥后不见踪影,该大桥中间部位发现被申请人王瑞华的包和手机,事后,申请人黄某某及家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楚天都市报》刊登寻人启事,但被申请人王瑞华至今无音信,下落不明,故向本院申请宣告王瑞华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瑞华,系申请人黄某某之妻,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公民身份号码:。2013年4月9日20时56分许,被申请人王瑞华只身步行上鄂黄长江大桥后不见踪影,该大桥中间部位发现被申请人王瑞华的包和手机。申请人黄某某于2013年4月16日向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长江水陆派出所报案,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长江水陆派出所认为该案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后申请人黄某某及家人在《楚天都市报》刊登寻人启事,寻找王瑞华下落。2015年,黄某某向本院申请宣告王瑞华失踪,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鄂下陆民特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王瑞华为失踪人,并指定黄某某为王瑞华的财产代管人。2017年6月10日,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长江水陆派出所出具书面证明,载明:2013年4月10日上午8时许,我所接到群众报警称:鄂黄长江大桥有人跳桥,要求处理。经查:跳桥者为王瑞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街人),至今音讯全无。申请人黄某某申请宣告王瑞华死亡后,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瑞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瑞华仍然下落不明。
申请人黄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2013年4月9日,被申请人王瑞华只身步行上鄂黄长江大桥后不见踪影,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瑞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瑞华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黄某某作为王瑞华的丈夫,系利害关系人,其申请宣告王瑞华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王瑞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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