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
罗飞虎(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襄樊市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罗飞虎,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襄樊市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襄樊市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的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对法院所作的裁定不服,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本案原告黄某某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不符合本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的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对法院所作的裁定不服,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本案原告黄某某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不符合本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田在新
审判员:刘霞
审判员:曾庆秀
书记员: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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