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梦军,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映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鑫。
被告:上海实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仇长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上海映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实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 未
书记员:鲍丹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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