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个体工商业主。
委托代理人:王磊,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签法律文书等。
被告: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个体工商业主。
委托代理人:王飞,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梅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个体工商业主。
委托代理人:段磊,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了原告黄某诉被告成某某、第三人梅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助理审判员赵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赵婕
书记员: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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