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被告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敬坤
书记员:申桃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