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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黄某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邵东,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黄某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黄某某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经查,原告方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黄某某已预缴),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丁  峰

书记员:冯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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