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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黎岳来,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佳,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某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刘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11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锋
书记员: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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