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源,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贻发,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家锐,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湖北银海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吕仁伦,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黄源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银海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5民初12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黄源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黄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源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水清 审判员 程身龙 审判员 颜 鹏
书记员:谢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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