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
麻淑侠
张仕义(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
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麻淑侠,系原告之妻。
委托代理人:张仕义,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福,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田振文
审判员:徐杨
审判员:李明林
书记员:周安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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