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忠东,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被告: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
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3日,被告雷某某以经营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被告程某某提供担保。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予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原告黄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身份信息、借条及转账凭证二组证据。被告雷某某、程某某未提交证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3日,被告雷某某以经营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黄某现金五万元整,小写50000元,期限三个月,借款人雷浩2014年11月3日。担保人程某某,2014年11月3日。”同时查明:借据上签名的雷浩与本案被告雷某某系同一人。此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诉至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与被告雷某某、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忠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某某、程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雷某某向原告黄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雷某某应予以偿还。至于要求被告程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原告未能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某偿还借款50000元。二、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雷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熊小宝
书记员:刘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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