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
聂浩(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谭某
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聂浩,男,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谭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交费后仍不缴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第四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交费后仍不缴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第四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邓永红
书记员:胡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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