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海洋,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毓,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猫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蔷。
被告: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荣加林。
本院受理原告黄海洋、孙某某与被告上海猫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就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二原告曾口头约定,双方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双方可提交至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
本院认为,系争的《解除协议书》未对管辖条款作书面约定。现被告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认为双方口头约定仲裁,并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协议须以书面形式。故被告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主张本案移送至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并无事实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二被告注册地均位于本院辖区之内,本院依据被告住所地取得管辖权并无不妥。被告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 增
书记员:顾臻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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