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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海林,男。委托代理人宋双柱,黑龙江朗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五大连池市城关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庆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继东,男。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达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一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达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姜再民 审 判 员 赵 明 代理审判员 杨晓涵
书记员:宋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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