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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林与五大连池市城关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海林,男。
委托代理人宋双柱,黑龙江朗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五大连池市城关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庆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继东,男。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达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一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达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姜再民 审 判 员  赵 明 代理审判员  杨晓涵

书记员:宋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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