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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与襄阳虹景实业有限公司、王某某、姜某、王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海
朱涛(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
襄阳虹景实业有限公司
王某某
姜某
王某平

原告黄海,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涛,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襄阳虹景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
被告姜某,女,汉族。
被告王某平,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与被告襄阳虹景实业有限公司、王某某、姜某、王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海起诉请求为1050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偿付借款本息50万元。

本院认为,黄海诉襄阳虹景实业有限公司、王某某、姜某、王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案标的为50万元。《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商事审判级别管辖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根据该规定,本院只能审理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被告襄阳虹景实业有限公司、王某某、姜某、王某平的住所地在襄阳市樊城区,原告黄海请求标的为50万元,不属本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黄海诉襄阳虹景实业有限公司、王某某、姜某、王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案标的为50万元。《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商事审判级别管辖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根据该规定,本院只能审理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被告襄阳虹景实业有限公司、王某某、姜某、王某平的住所地在襄阳市樊城区,原告黄海请求标的为50万元,不属本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王剑波
审判员:李锐
审判员:尹波涛

书记员:杨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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