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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斯多少、武汉永昌盛商贸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忠东,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出上诉、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签法律文书。被告:斯多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义乌市人,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武汉永昌盛商贸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镇怀珠村。

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合计93,797,45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01月02日08时10分许,被告斯多少驾鄂A×××××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安陆市发展二路圆通速递公司门前路段,在变更车道时,与同向行驶的黄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经安陆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斯多少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查实鄂A×××××9属被告武汉永昌盛商贸有限公司黄阪分公司所有。事发后,被告方对原告方合法权益置若罔闻,未予任何形式的救助。原告方认为,原告方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当得到依法赔偿,第一被告作为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二被告作为第一被告驾驶车辆所有人应与第一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具文告诉,望依法支持。被告斯多少、武汉永昌盛商贸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01月02日08时10分许,被告斯多少驾鄂A×××××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安陆市发展二路圆通速递公司门前路段,在变更车道时,与同向行驶的黄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7年9月21日,安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斯多少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黄某受伤后,在安陆市普爱医院住院治疗11天。治疗终结后,经安陆涢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法医检验鉴定意见书认为,黄某所受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后期医疗费12000元,误工损失180日,护理期限60日,营养期60日。事故发生后阳光人寿保险公司理赔医疗费用保险金4292.46元。另查明,肇事车鄂K×××××3车主为武汉永昌盛商贸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该车在事故发生时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发表辩论及质证意见,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对原告提交证据,均具有其客观性及真实性,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部分,保险公司已理赔的部分,相应的予以扣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参照2018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对黄某的损失本院依法核定如下:医疗费12160.41元(已扣减保险公司赔付部分),后续治疗费1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550元(50元/天×11天)、营养费1800元、伤残赔偿金27624元138××××0×100%)、护理费5788元(35214元/年÷365天×60天)、误工费16841元(34150元/年÷365天×180天)、交通费酌定为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其女刘梦琪为7561元(11633元/年×13年×10%÷2),鉴定费1600元,共计91224.41元。
原告黄某与被告斯多少、武汉永昌盛商贸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斯多少、武汉永昌盛商贸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依据事故的成因及双方所负责任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结合本次交通事故的成因及事故双方所负责任,本院依法确定被告斯多少承担原告交强险限额以外的70%赔偿责任,被告武汉永昌盛商贸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投保义务人,未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故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斯多少比照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73114元,被告武汉永昌盛商贸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他部分被告斯多少赔偿的数额为12677.28元[(91224.41-73114)×70%],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斯多少赔偿原告黄某的各项损失85791.28元;二、被告武汉永昌盛商贸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对上述斯多少应赔偿数额中的7311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办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被告斯多少负担369元,原告黄某负担100元,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斯多少在执行中直接给付原告3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斌

书记员:胡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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