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
张帆(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
李满(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
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曾俊(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大悟县人,打工,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满,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553号。
法定代表人:马秋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俊,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
因被告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与原告黄某某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原告张友超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70.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70.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长:何炎林
审判员:李启发
审判员:肖有武
书记员: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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