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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鄂州市鄂城区泽某某人民政府、鄂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代理人:黄金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州市鄂城区泽某某人民政府。住所地:鄂城区泽林街。
法定代表人:蒋毅,该镇政府镇长。
委托代理人:汪文涛,湖北源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武昌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倪祖权,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晓军,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4民初1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周汉生 审判员  李志伸 审判员  缪冬琴

书记员:郭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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