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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与上海市徐某某业余大学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锋(系原告母亲),住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平,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徐某某业余大学,住所地上海市徐某某。
  法定代表人:杜俭,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松,上海徐晓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河与被告上海市徐某某业余大学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黄河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黄河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王仪蔚

书记员:陈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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