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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黄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某某
杨伟(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
黄某某
黄永红
敖舰

原告黄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杨伟,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某。
第三人黄永红。
第三人敖舰,学生。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第三人黄永红、第三人敖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闫进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第三人黄永红、第三人敖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某处房屋是被继承人黄世春和周远凤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没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前提下,依法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而被继承人现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原告黄某某、被告黄某某、第三人黄永红、第三人敖舰(代位继承),其中第三人敖舰在继承开始后自愿放弃继承,第三人黄永红没有作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视为接受继承,故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某处房屋在继承开始后未作出分割前应由原告黄某某、被告黄某某、第三人黄永红共同所有。至于被告黄某某辩称应按遗嘱来继承,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五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某处房屋一幢(原所有权证号为:枝江市房权证马家店字第××号,新所有权证号为:枝江市房权证马家店字第××号)由原告黄某某、被告黄某某、第三人黄永红共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某处房屋是被继承人黄世春和周远凤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没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前提下,依法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而被继承人现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原告黄某某、被告黄某某、第三人黄永红、第三人敖舰(代位继承),其中第三人敖舰在继承开始后自愿放弃继承,第三人黄永红没有作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视为接受继承,故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某处房屋在继承开始后未作出分割前应由原告黄某某、被告黄某某、第三人黄永红共同所有。至于被告黄某某辩称应按遗嘱来继承,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五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某处房屋一幢(原所有权证号为:枝江市房权证马家店字第××号,新所有权证号为:枝江市房权证马家店字第××号)由原告黄某某、被告黄某某、第三人黄永红共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长:闫进峰

书记员:梅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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