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
王琪红(黑龙江牡丹江西安区立新法律服务所)
赵敏(黑龙江牡丹江西安区立新法律服务所)
魏某某
宋传东(黑龙江昂泰律师事务所)
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红,牡丹江市西安区立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牡丹江市西安区立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传东,黑龙江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2016年7月20日至2016年8月30日为司法鉴定期间,双方于2016年7月21日至2017年4月28日庭外和解)。
原告黄某某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艳萍
书记员:庞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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