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
金文华
荆州市安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邓一心
原告:黄某某,男,1970年8月生,汉族,住荆州市。
委托代理人:金文华,法律工作者。
被告:荆州市安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州大道49号。
法定代表人:杨安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邓一心,男,1974年8月生,汉族,住荆州市。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荆州市安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简称安某公司)、邓一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业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金文华、被告邓一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5月,原告受被告邓一心雇请担任鄂DB×××××号/挂鄂D×××××号货车驾驶员,每月工资为5500元。
2014年12月28日上午9时左右,原告运送货物到湖南省蓝山县舜龙玻璃有限公司在捆绑货物时,不慎从车上摔倒至地面。
经诊断为腰3椎体爆裂性骨折并腰椎管骨性狭窄,入住公安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82天,用去医疗费3万余元。
2015年3月31日经公安孱陵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为九级伤残、后期治疗费12000元。
被告邓一心所有的鄂DB×××××号/挂鄂D×××××号货车挂靠在被告安某公司。
原告要求被告安某公司、邓一心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5683元,由于被告为原告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获得保险赔偿66100元,医疗费29946元已由被告支付,尚有89640元没有得到赔偿故诉至本院。
被告安某公司未提交答辩状。
被告邓一心辩称:1.原告是我雇请的司机;2.原告伤残达不到九级,本人申请重新鉴定;3.原告是在给货车卸货过程中因蓝山县舜龙玻璃有限公司吊车司机操作失误导致的,应追加蓝山县舜龙玻璃有限公司为被告。
审判长:陶业龙
书记员:王茂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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