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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正平诉宜昌市夷陵区乐某溪镇兆吉坪村村民委员会、杨年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正平
陈蓉(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
宜昌市夷陵区乐某溪镇兆吉坪村村民委员会
杨年喜

原告黄正平。
委托代理人陈蓉,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夷陵区乐某溪镇兆吉坪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乐某溪镇兆吉坪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黄廷海,乐某溪镇兆吉坪村委会主任。
被告杨年喜。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正平与被告乐某溪镇兆吉坪村委会、杨年喜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正平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乐某溪镇兆吉坪村委会、杨年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正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正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正平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黄正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正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正平负担。

审判长:冯杨勇

书记员:廖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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