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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艾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某某
杨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艾某某
宋志武(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
郭利华(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

原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艾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志武、郭利华,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艾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29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29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长:娄晓春

书记员:蔡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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