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
杨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艾某某
宋志武(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
郭利华(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
原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艾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志武、郭利华,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艾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29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29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长:娄晓春
书记员:蔡慧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