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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某某
张晓健(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
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张旭
冯乐
董某某

原告黄某某,男,汉族,住江苏如皋市。
委托代理人张晓健,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马志强,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旭,职务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冯乐,职务该公司职员。
被告董某某,男,住江苏省宝应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4年6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1元,减半收取1255.5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1元,减半收取1255.5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审判长:尹洪利

书记员:赵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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