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欢
付九龙(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
湖北章某科技有限公司
何其容(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黄欢,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付九龙,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章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熊伶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其容,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黄欢与被告湖北章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欢及其委托代理人付九龙、被告湖北章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其容、证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在被告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关系中,原告作为担保人,未在借据上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李某既可以要求被告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向李某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被告应如数返还原告72万元。
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105600元,因三份借据中均未约定利息,且原告无证据证实其向李某支付了利息,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105600元,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原告代为被告偿还72万元后,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应自原告还款之日起至付清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款 、第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章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黄欢人民币
72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付清为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黄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56元,由被告湖北章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
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在被告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关系中,原告作为担保人,未在借据上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李某既可以要求被告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向李某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被告应如数返还原告72万元。
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105600元,因三份借据中均未约定利息,且原告无证据证实其向李某支付了利息,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105600元,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原告代为被告偿还72万元后,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应自原告还款之日起至付清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款 、第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章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黄欢人民币
72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付清为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黄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56元,由被告湖北章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毛晓玲
审判员:喻东风
审判员:罗学生
书记员:潘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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