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欢
付九龙(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
湖北章某科技有限公司
何其容(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黄欢,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付九龙,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章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熊伶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其容,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黄欢与被告湖北章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欢及其委托代理人付九龙、被告湖北章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其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场内土石方施工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在履行合同期间,原告已按合同内容履行了义务,被告理应依照合同约定,于结算之日起半年后支付原告工程款。现因被告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告诉请支付工程款的理由并无不当,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221997.60元的请求与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写有具体工程明细及价格的确认单上加盖公章,足以证实被告认可确认单内容。庭审中,被告辩称其在原告之父黄文斌提交的确认单上盖章的行为,仅表示被告收到了确认单,不表示其认可确认单内容。本院认为,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章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黄欢工程款
616660.00元(不含税),限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3月5日付清。
驳回原告黄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86元及财产保全费2500元,由被告湖北章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
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场内土石方施工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在履行合同期间,原告已按合同内容履行了义务,被告理应依照合同约定,于结算之日起半年后支付原告工程款。现因被告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告诉请支付工程款的理由并无不当,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221997.60元的请求与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写有具体工程明细及价格的确认单上加盖公章,足以证实被告认可确认单内容。庭审中,被告辩称其在原告之父黄文斌提交的确认单上盖章的行为,仅表示被告收到了确认单,不表示其认可确认单内容。本院认为,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章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黄欢工程款
616660.00元(不含税),限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3月5日付清。
驳回原告黄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86元及财产保全费2500元,由被告湖北章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毛晓玲
书记员:潘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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