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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财与谢艺彬、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某财
陈志(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
谢艺彬
覃某某

原告黄某财,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陈志,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艺彬,私营业主。
被告覃某某,个体工商户。
原告黄某财与被告谢艺彬、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财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黄某财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黄某财负担。

审判长:王继东

书记员:黄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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