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黄某镇沙岭社区居委会。住所地黄某某黄某镇沙岭西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户火明,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洪文峰,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上诉,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大地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浩,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和解、调解,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代签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黄某镇沙岭社区居委会与被告湖北大地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黄某镇沙岭社区居委会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黄某镇沙岭社区居委会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黄某镇沙岭社区居委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黄某某黄某镇沙岭社区居委会负担。
审判长 汪晓鹏 审判员 柯国华 审判员 赵 倩
书记员:艾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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