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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财政局与湖北依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某财政局,住所地黄某某黄梅镇迎宾大道4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蒋学平,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文峰,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依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某大胜关山工业园区。注册号421127000033734(1-1)。
法定代表人:汪麦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黄某某财政局与被告湖北依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称依某某服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财政局的代理人洪文峰,被告依某某服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麦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财政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依某某服饰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并从2016年2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6%支付利息。2、由被告依某某服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的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日,黄某某财政局和依某某服饰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用途为续贷周转金,借款金额为600万元,期限从2016.02.02至2016.02.26,逾期未还按月加收占用1%的占用费,如发现资金用途改变或使用不当有权停止借款……”。同日,黄某某财政局通过工商银行借给依某某公司600万。但被告依某某服饰公司至今未偿还借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依某某服饰公司承认原告黄某某财政局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黄某某财政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于2016年2月2日签订的《黄某某财政局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在借款后未按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应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从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5.6%计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湖北依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黄某某财政局借款本金600万元,并从2016年2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6%计付利息。
如被告未按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6152元,由被告依某某服饰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 吉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赵 倩

书记员:艾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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