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绿叶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坚,湖北益恵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红彪,湖北林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项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建武,湖北楚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认为,1、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争议问题所做的最后裁决,该部分的写作必须做到文字表述规范、科学、裁判内容具体、确定,便于执行。原审判决主文中的判项结果多次用到“即日”字样,尚无法界定为何时间段,此表述极不严谨、规范,也不具备可执行性。2、项某某与黄某某绿叶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中加盖了黄某某福麟珠宝有限公司的印章,则项某某与黄某某福麟珠宝有限公司之间是何关系原审法院尚未查清。故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0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某某绿叶服饰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涂建峰 审判员 张 敏
书记员:熊方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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