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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小池镇水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王石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某某小池镇水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
张峰(小池法律服务所)
王石某
严艳芳(湖北严艳芳律师事务所)

原告:黄某某小池镇水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夏泽洪,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小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代为递交诉状及签收法律文书,代为出庭参加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代为申请回避和控告。
被告王石某,男,生于1948年11月19日,汉族,湖北省黄某某人,住黄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艳芳,湖北严艳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或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及代签收各种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小池镇水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王石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小池镇水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小池镇水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小池镇水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黄某某小池镇水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小池镇水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小池镇水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黄某某小池镇水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

审判长:陈剑锋

书记员:邓翘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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