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地方税务局
洪文峰(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
向取华
原告黄某某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曾杨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洪文峰,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向取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地方税务局与被告向取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地方税务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地方税务局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地方税务局与被告向取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地方税务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地方税务局负担。
审判长:柯国华
书记员:赵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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