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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某某升华页岩制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某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陈劲松
洪文峰(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
黄某某升华页岩制品有限公司

原告黄某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永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劲松,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调解、和解,上诉、代签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洪文峰,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调解、和解,上诉、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黄某某升华页岩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韶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黄某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梅中小担保公司”)与被告黄某某升华页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梅页岩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于2015年6月9日由审判员柯国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黎明、赵倩三人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梅中小担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劲松、洪文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梅页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原告黄梅中小担保公司与被告黄梅页岩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主要条款明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手续完备且内容不违法,应确认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黄梅中小担保公司按合同约定代被告黄梅页岩公司偿还黄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951215.23元,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代偿黄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951215.23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因双方在委托保证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且违约金数额未超出法律规定,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支付迟延利息的诉请,因被告支付一定数额违约金,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某升华页岩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黄某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代偿黄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951215.23元。
二、被告黄某某升华页岩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黄某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200000元。
以上一、二项共计2151215.23元,限被告黄某某升华页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未履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黄某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3970元,由被告黄某某升华页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原告黄梅中小担保公司与被告黄梅页岩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主要条款明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手续完备且内容不违法,应确认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黄梅中小担保公司按合同约定代被告黄梅页岩公司偿还黄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951215.23元,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代偿黄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951215.23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因双方在委托保证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且违约金数额未超出法律规定,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支付迟延利息的诉请,因被告支付一定数额违约金,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某升华页岩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黄某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代偿黄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951215.23元。
二、被告黄某某升华页岩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黄某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200000元。
以上一、二项共计2151215.23元,限被告黄某某升华页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未履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黄某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3970元,由被告黄某某升华页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柯国华
审判员:黎明
审判员:赵倩

书记员:赵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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