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中银富某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县黄某镇人民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326106251K。法定代表人:余俊,该公司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炜,该公司信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该公司客户经理。被告:徐某某,男,生于1977年10月12日,汉族,湖北黄某县人,住黄某县。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78年6月18日,汉族,湖北省黄某县人,住黄某县。被告:湖北进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县黄某镇西河一路225号。法定代表人:徐运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丽,湖北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中银富某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张某某、湖北进勇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中银富某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10元,减半收取计2605元,由原告黄某中银富某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刚
书记员: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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