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又名黄忠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阳、周世钧,均系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所律师。
被告:卓昭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卓昭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胡学鹏
书记员:曾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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