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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上海嘉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嘉阳置业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亮,上海林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基云,上海林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锦。
  被告:顾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无锡嘉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张细镇。
  被告:张细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上海嘉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顾俭、无锡嘉阳置业有限公司、张细镇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94元,减半收取计21,947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李翼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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