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瑞丰,玉田县散水头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树玲,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1与被告黄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1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1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原告黄某1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付春生 人民陪审员 丁梓馨 人民陪审员 赵 倩
书记员:韩鑫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