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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1与黄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瑞丰,玉田县散水头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树玲,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1与被告黄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1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1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原告黄某1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付春生 人民陪审员  丁梓馨 人民陪审员  赵 倩

书记员:韩鑫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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