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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1、黄某2等与黄某5、黄某6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黄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虹口区武进路XXX弄XXX号。
  申请人:黄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虹口区武进路XXX弄XXX号。
  申请人:黄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虹口区武进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理人:黄某1(系黄某3之父),即本案原告之一。
  申请人:黄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虹口区武进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理人:黄某1(系黄某4之父),即本案原告之一。
  上述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翀,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某5,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虹口区武进路XXX弄XXX号。
  被申请人:黄某6,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虹口区武进路XXX弄XXX号。
  被申请人:黄某7,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虹口区武进路XXX弄XXX号。
  被申请人: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虹口区武进路XXX弄XXX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与被申请人黄某5、黄某6、黄某7、方某某共有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某5、黄某6、黄某7、方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为申请人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某5、黄某6、黄某7、方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廷奎

书记员:刘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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