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以上两名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涌,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第三人:上海崇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裕强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陈尹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林,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博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陈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勇辉。
原告黄某1、陈某某诉被告黄2、第三人上海崇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博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黄某1、陈某某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1、陈某某以本案系争房屋尚未办理结算手续,暂时无法进行财产分割为由撤诉,与法无悖,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1、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4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271.50元,由原告黄某1、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徐 周
书记员:沈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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