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同上。
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葵,上海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勇,上海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黄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黄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1、宋某、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黄某2、黄某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1、宋某、王某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高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并已提供担保。经查,上海市浦东新区高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目前尚登记在第三人名下。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1、宋某、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第三人上某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高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敏
书记员:杨燮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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