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现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现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黄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现住上海市崇明区。
以上三名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红,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现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黄某1、刘某某、黄2与被告施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8年11月1日,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明确表示诉讼费尚未缴纳,也不再缴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某1、刘某某、黄2撤诉处理。
审判员:朱卫军
书记员:陆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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