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女,汉族,住龙沙区。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龙沙区。
委托代理人王月民,系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汉族,住龙沙区。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李梅担任审判长,法官曹玉红、刘洪艳参加合议庭审理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月民、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被告拖欠原告黄某某借款本金500,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约定的2分利率没有超
出法律规定,故原告黄某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王某抗辩理由称,此款不应由其偿还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张某抗辩称,此款不应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被告张某偿还原告黄某某借款本金500,000.00元,利息100,000.00元(2013年10月7日起至2014年8月7日止,此后利息顺延至本判决生效止)。
上述款项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00元,由被告王某、被告张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李 梅 审判员 刘洪艳 审判员 曹玉红
书记员:杨永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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