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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李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熊长胜,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陈华琴。特别授权。
第三人黄某乙,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万芬。特别授权。
第三人黄某丙,农民。
第三人黄某丁,无业。
第三人杨某甲,无业。
委托代理人陈华琴。特别授权。
第三人杨某乙,工人。
委托代理人陈华琴。特别授权。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第三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杨某甲、杨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自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熊长胜,被告李某,李某与第三人杨某甲、杨某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华琴,第三人黄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张万芬,第三人黄某丙,第三人黄某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某的父亲黄昌锐与林朝秀系结发夫妻,两人生育四个子女,分别是长子黄某乙、次子黄某某即原告、长女黄某丙、次女黄某丁。林朝秀于1983年去世。1985年原告父亲黄昌锐与被告李某再婚,当时被告李某带来两个子女,分别是女儿杨某甲和儿子杨某乙。黄昌锐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宜昌枝江石油分公司职工,黄昌锐与李某婚后购买单位住房一套。2012年9月3日,黄昌锐因病去世。
同时查明,2012年9月2日黄昌锐在枝江市中医医院,在胡某某和李某某二人的见证下立下遗嘱,遗嘱内容为“本人自一九八五年和妻李某结为夫妻,恩爱和睦,尽职尽责抚育子女成家立业,现本人因病身体状况逾下,对身后相关事宜做如下嘱托,本人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由三子共同均摊,本人身后事由妻李某全权安排处理,子女均有协助义务,本人和妻李某共有石油公司院内面积约有120平米的房屋一套,妻李志英依法享有房屋总额50%的产权,我名下的50%的产权有妻李某,子黄某乙、黄某某、杨某乙,各继承25%,女儿黄某丙、黄某丁、杨某甲不享有产权继承,考虑到妻李志英目前的居住,待妻李某百年后,我名下的房屋产权按此遗嘱分割”。同时,遗嘱之后备注“此遗嘱放在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余爱东律师手中”。
另查明,2013年10月10日,被告李某委托宜昌华昌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对登记在黄昌锐名下的位于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沿江路21号房屋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为247584元。
上述事实,有黄昌锐死亡医学证明、中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枝江石油分公司出具的黄昌锐的亲属关系证明、黄昌锐干部履历表、中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枝江石油分公司出具的黄昌锐购买单位房住房的证明、黄昌锐的遗嘱、黄昌锐房产证、宜昌华昌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的评估报告、黄昌锐有限产权住宅情况登记表、2013年12月17日枝江市人民法院对余爱东律师的询问笔录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2012年9月3日,黄昌锐因病去世,黄昌锐的次子原告黄某某要求按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黄昌锐的遗产,被告李某在答辩期间提出黄昌锐在去世前留有书面遗嘱,并向法院提交。被告李某陈述了该遗嘱为黄昌锐在2012年9月2日所立,并有胡某某、李某某见证签字,同时备注该遗嘱存放在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余爱东律师手中。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对余爱东律师进行了询问。余爱东律师陈述了自己一次出差时,胡某某告知其黄昌锐要立遗嘱,并向自己咨询遗嘱的要件及注意事项,同时要求将遗嘱存放在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余爱东律师出差回来后,李某将遗嘱存放余爱东律师手中,几日后取走。余爱东律师的陈述与被告李某的辩称及遗嘱备注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黄某某、第三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对遗嘱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黄昌锐的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故本案应依照遗嘱来分割遗产。黄昌锐在遗嘱中陈述“本人和妻李某共有石油公司院内面积约有120平米的房屋一套,妻李某依法享有房屋总额50%的产权,我名下的50%的产权有妻李志英,子黄某乙、黄忠华、杨某乙,各继承25%,女儿黄某丙、黄玲华、杨某甲不享有产权继承,考虑到妻李某目前的居住,待妻李某百年后,我名下的房屋产权按此遗嘱分割”。遗嘱是被继承人对自己所留遗产处分方式的反应,也是被继承人意思自治的集中体现。根据该遗嘱,需待被告李某去世后方能对黄昌锐名下的遗产进行分割。现被告李某健在,故黄昌锐名下的遗产分割的时间尚未到来。现原告黄某某要求分割遗产,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自豪

书记员:薛红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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