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吉林洮南市瓦房镇镇林村的一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牵涉到村民黄某因私搭浮桥而被判寻衅滋事罪,引发了法律界的争议。
黄某在洮儿河边长大,这条河对村民的日常出行带来了巨大不便。2014年,黄某焊接了13艘铁皮船,建造了一座固定浮桥。2018年10月,当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对黄某处以罚款并强制要求拆除浮桥。浮桥被拆除后,黄某以为问题解决了。但在2019年12月31日,当地法院判处黄某及家人等18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刑法学家罗翔对此案提出了以下观点:
强拿硬要需被迫交钱:罗翔认为,法院认定的过桥费中,村民李某某支付的费用是自愿的,黄某的行为并未涉及强迫性。因此,黄某的行为不应被视为强拿硬要。
限制寻衅滋事罪的适用:罗翔指出寻衅滋事罪的适用需受限制,以免其成为一种无所不包的口袋罪。司法解释已规定了在主观和客观方面的限制条件。行为人必须具备寻衅动机,行为需破坏社会秩序。如果行为不危害法益,反而对社会有益,就不应被认定为犯罪。
私自建桥应考虑事后补办手续:罗翔认为,对于私自建桥的民众,应允许事后补办手续,而不是强制拆除。特别是在修建桥梁有助于民众出行的情况下,应避免严格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
这起案件引发了对寻衅滋事罪适用的深刻讨论。案件仍在争议中,法律界希望找到既维护法治又满足保障人权的平衡点。案件也提醒我们,寻衅滋事罪作为口袋罪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持续的讨论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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