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
安占明(河北封龙律师事务所)
次某某
原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安占明,河北封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次某某。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同肖
书记员:李聪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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