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二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工程施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湘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8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18时至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湘乡市东山办事处**茶餐厅**包厢内容留潘某某、张某某、魏某某等三人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张某某、魏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新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