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诉请处理的房屋已挂牌为由,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不再收取。
审判员:吴 晓
书记员:周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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